自11月5日零时开始,会计从业资格正式取消
时间:2017-11-06来源:中国财税浪子 王俊
2017年11月4日下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举行闭幕会,大会表决通过了一系列决定。
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针对侮辱国歌犯罪行为,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并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增列为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在特别行政区施行的全国性法律。
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
根据上述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二)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三)将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删去第二款。
(四)将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五)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上述决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